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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吕淑窈、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淑窈,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吕淑窈。被执行人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干锋。申请执行人吕淑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02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产权管理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