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9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光华与陈研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华,陈研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438号原告:李光华,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研博,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光华与被告陈研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光华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光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