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静与宋东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宋东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536号原告:王静。被告:宋东生。原告王静与被告宋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王静提供的被告宋东生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宋东生应诉,原告王静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宋东生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本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建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