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建荣、汤玲等与陈伟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荣,汤玲,陈伟玲,刘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721号之一原告:王建荣,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汤玲,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伟玲,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现住丽水市。被告:刘小萍,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荣、汤玲与被告陈伟玲、刘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荣、汤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一、被告陈伟玲、刘小萍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商贸物流城18幢1、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价值人民币80万元;二、被告陈伟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号奥迪小型汽车,保全价值人民币8万元;三、被告陈伟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东风客车,保全价值人民币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荣、汤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伟玲、刘小萍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商贸物流城18幢1、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价值人民币80万元;二、查封被告陈伟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号奥迪小型汽车,保全价值人民币8万元;三、查封被告陈伟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东风客车,保全价值人民币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