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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枣强县德昌皮毛制品专业合作社、樊淑军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德昌皮毛制品专业合作社,樊淑军,郭俊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679号申请人:枣强县宏盛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皮草大世界。法定代表人:宋宏斌,经理。被申请人:枣强县德昌皮毛制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曙光街路北皮草大世界内,统一信用代码:131121NA000617X。法定代表人:樊淑军,理事长。被申请人:樊淑军,女,汉族,1960年7月3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郭俊晖,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枣强县宏盛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与枣强县德昌皮毛制品专业合作社、樊淑军、郭俊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强县宏盛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强县德昌皮毛制品专业合作社、樊淑军、郭俊晖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5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枣强县宏盛皮草制品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全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枣强县德昌皮毛制品专业合作社、樊淑军、郭俊晖在银行存款冻结至人民币5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阴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