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孟某、赛音某等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某,赛音某,图某,阿某,那某,哈某,布某,胡某,门某,李某,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中心小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赛音某,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图某,男,1981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某,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那某,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某,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布某,男,1950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某,男,1962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门某,男,1974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以上十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孟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他本板嘎查哈拉嘎图小组。以上十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门某,男,1974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他本板嘎查哈拉嘎图小组。以上十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于某,男,���古族,1942年7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审第三人: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中心小学,住所地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朝某,系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孟某等10人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第三人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中心小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赤民一终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某等10人申请再审称: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中心小学违法向外发包涉案土地,李某私自开荒种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孟某等10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土地是原巴林右旗巴彦他拉苏木中学以划拨方式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土地,现仍由巴林右旗巴彦塔拉中心小学经营管理,李某依据与巴林右旗巴彦塔拉中心小学之间签订的涉及本案的土地承包合同对涉案土地经营使用,孟某等10人虽称”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中心小学违法向外发包,涉案土地李振国私自开荒种地”,但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孟某等10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孟某等10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某等10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金花审判员  郑文清审判员  阎 明二0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松书记员  张嘉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