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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田永成与天津市蓟州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成,天津市蓟州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96号原告:田永成,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阳,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南路商贸街西口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董秀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永成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田永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继军代理审判员  赵 锐人民陪审员  王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