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6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耀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耀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6425号原告:深圳市精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宝塘工业区H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9369X8。法定代表人:傅喆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涛,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园,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耀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台湾高科技园桃园路1号莞台生物技术合作育成中心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4617166D。法定代表人:钟声。原告深圳市精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耀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精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精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822.94元,保全费1356.46元,合计31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邬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