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执民字第3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陆千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陆千明,王雷珍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3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陆千明、王雷珍等本院在执行(2015)杭富新商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封财产已处置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千明、王雷珍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6号春江花园花园楼5-1号房屋的查封(首封及全部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洪锋周权富杨益明436民事判决2015杭富商初李玉、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仙云2016浙01**执436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