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艾生文与被告徐成山、达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生文,徐成山,达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艾生文,徐成山,达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1258号原告艾生文被告徐成山被告达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泓,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吉舟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生文与被告徐成山、达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