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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邢博与赵海军、徐州市兴海运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博,邢博驾驶的皖L×××××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黄金锋驾驶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795F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海军,徐州市兴海运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152号申请人邢博,男,1996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李荣彪,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赵海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徐州市兴海运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畔苑小区二期3号楼1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郜晓梅。申请人邢博驾驶的皖L×××××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黄金锋驾驶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7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赵海军、徐州市兴海运务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邢博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海军支配的、徐州市兴海运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7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邢博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邢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海军支配的、徐州市兴海运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7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