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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裴盛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裴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裴盛林,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裴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盛林给付借款15000元,本院以(2016)甘0982执754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属实,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执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