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郝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郝某,张某3,张某4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388号原告:张某1,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郝某,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3,男,1964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4,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郝某、张某3、张某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刘长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