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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邓廷武与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格斯家具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廷武,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格斯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492号原告:邓廷武,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踏水镇龙桥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6201251253。被告: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金牛大道南段718号。法定代表人:罗长林。被告:四川瑞格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新观寺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向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廷武诉被告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格斯家具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廷武未预交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廷武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