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宗萍与李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萍,李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610号原告:刘宗萍,女,194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铃,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琴,女,成年,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刘宗萍与被告李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宗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宗萍所提出撤诉申请的主张,系原告刘宗萍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宗萍承担。审判员 胡应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映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