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宗萍与李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萍,李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610号原告:刘宗萍,女,194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铃,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琴,女,成年,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刘宗萍与被告李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宗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宗萍所提出撤诉申请的主张,系原告刘宗萍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宗萍承担。审判员  胡应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映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