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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XX与江鸿黄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鸿,黄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775号原告:XX,男,汉族,1996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江鸿,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黄丹,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告XX与被告江鸿、黄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XX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