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敬美与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敬美,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2行初7号原告梁敬美,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惠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增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敬美诉被告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梁敬美以被告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敬美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敬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敬美负担。审 判 长 张茂义审 判 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傅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