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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存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兴刚,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存家,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兴刚与被执行人张存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被执行人张存家接到通知后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20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