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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芳葵与被执行人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葵,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1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杨芳葵,男,1982年10月3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被执行人:刘伟,男,1974年3月7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申请执行人杨芳葵与被执行人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云2931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芳葵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伟支付其到期履行的工价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芳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书,自愿撤回与被执行人刘伟的到期履行的工价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31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宴审判员  施中立审判员  孟自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