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军诉江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江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江达,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徐军与江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达暂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家平审判员 罗自然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奚浩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