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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建成与横山县店门镇石门采石场、李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321执恢73号赵建成、横山县店门镇石门采石场、李炎冬:赵建成申请执行横山县店门镇石门采石场、李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潭民二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由横山县店门镇石门采石场、李炎东支付预付款469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1年12月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640元,现该案执行款已经全部强制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