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建成与横山县店门镇石门采石场、李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321执恢73号赵建成、横山县店门镇石门采石场、李炎冬:赵建成申请执行横山县店门镇石门采石场、李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潭民二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由横山县店门镇石门采石场、李炎东支付预付款469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1年12月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640元,现该案执行款已经全部强制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