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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宏海、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海,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延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海。被执行人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延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3×××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41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