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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绪平与胡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平,胡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737号申请人:张绪平被执行人:胡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03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胡昌平银行存款叁万圆整(小写: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