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绪平与胡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平,胡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737号申请人:张绪平被执行人:胡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03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胡昌平银行存款叁万圆整(小写: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