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恩益与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益,潘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499号原告:陈恩益,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贵州省贞丰县。被告:潘帅,男,汉族,1988年4月21日,住贵州省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益诉被告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恩益以与被告潘帅协商好,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恩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帅的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益撤回对被告潘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恩益承担。审判员 杨子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啟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