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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恩益与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益,潘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499号原告:陈恩益,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贵州省贞丰县。被告:潘帅,男,汉族,1988年4月21日,住贵州省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益诉被告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恩益以与被告潘帅协商好,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恩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帅的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益撤回对被告潘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恩益承担。审判员  杨子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啟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