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30号高吾山、益阳市天利建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吾山,益阳市天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高吾山,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益阳市天利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吾山与益阳市天利建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益阳市天利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益阳市天利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益阳市天利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吾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