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昌图镇。被执行人赵某,女,1993年11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昌图县付家镇。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