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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飞与雷志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雷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杨飞(杨斐),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雷志伟,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雷志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雷志伟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