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能彩与张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能彩,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刘能彩,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张国强,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刘能彩与张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张国强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1月9日,刘能彩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9895元,执行费4398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国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能彩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康华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健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