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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再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姚士庆与依兰县人民政府、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士庆,依兰县人民政府,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再43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姚士庆,男,汉族,1950年3月9日出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依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法定代表人:赵长满,县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法定代表人:周宏国,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军,该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库,该所法律顾问。二审上诉人姚士庆与二审被上诉人依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依兰县政府)、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哈民二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黑民监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姚士庆、二审被上诉人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军、李维库到庭参加诉讼。二审被上诉人依兰县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士庆称,(一)依兰县政府采取欺骗的方式与姚士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依兰县政府并未将拆迁的范围用于公益事业,而是以高价将土地卖于开发商,导致姚士庆商服房324平方米被拆迁后只按公益事业改造道路的低标准领取了拆迁费。(二)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姚士庆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依兰县政府属于超范围拆迁。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辩称,姚士庆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故不应再受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时依兰县政府及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姚士庆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且双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应驳回姚士庆的再审申请。依兰县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再审认为,2003年10月,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以依兰县政府名义,将姚士庆所有的324.64平方米商服用房拆迁,现姚士庆提交的新证据“依兰县通河街西段道路改造规划图”及依兰县城镇规划管理处证明,可以证实其位于“果品公司院内冰棍厂”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而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未予审理,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另,姚士庆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其与依兰县政府、依兰县房屋征收事务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但其理由及所举示的证据均为撤销拆迁补偿协议,重审时,应向其释明。综上,因原审人民法院未对本案基本事实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哈民二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及依兰县人民法院(2008)依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依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