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741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0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勇,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生于1972年8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建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漆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