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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金兵与梁生财、梁志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兵,梁生财,梁志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790号原告:高金兵,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梁生财,男,住古浪县。被告:梁志财,男,住古浪县。原告高金兵与被告梁生财、梁志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兵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高金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