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姬磊与孟庆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姬磊,侯佃臣,孟庆林,王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52-1号申请人姬磊,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侯佃臣,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孟庆林,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王志芳,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庆林、王志芳名下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芳所有的位于张庄镇市场街新世纪购物商场购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止),期间不准买卖、过户、损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柱书记员 邹宝平书记员 邹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