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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志强、范洪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强,范洪波,青县鸿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财保31号申请人:王志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王宝檩,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范洪波,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被申请人:青县鸿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流河镇东魏村。申请人王志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冀J3J**挂重型半挂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二十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志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范洪波驾冀J×××××52、冀J3J**挂重型半挂货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铁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