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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温亚飞强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亚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亚飞,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界首市,暂住台州市开发区。2016年5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兵,浙江诚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未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亚飞犯强奸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问题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当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王锦宝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