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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6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传豹与张斌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豹,张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632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6327号申请执行人孙传豹,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张斌斌,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孙传豹与被告张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01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张斌斌应给付原告孙传豹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65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斌斌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孙传豹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斌斌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1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张存良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