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福龙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福龙,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福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晓华、付瑶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季,被告人高福龙在开鲁县东风镇太平沼林场义和屯作业区其本人承包的土地内非法种植农作物玉米,种植面积为10.41亩。开鲁县林地性质认定中心认定,该地块全部属于林地,经鉴定,该林地已构成严重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基本信息及照片、到案经过、开林认定(2016)123号土地性质认定结论、开林认定(232)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太平沼林场林地承包合同书、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福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念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福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