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彭红辉与冯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红辉,冯忠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802民督14号申请人彭红辉,女,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冯忠海,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得令哈市。申请人彭红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于2016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现金36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还款日期为2017年春节前还清。还款期到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拒不付款。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冯忠海出具借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冯忠海支付借款36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冯忠海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彭红辉支付借款360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冯忠海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青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