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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由甲申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由甲申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467号原告:江苏由甲申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博富路9号。法定代表人:付瑜,总经理。被告: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滨峰,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原告江苏由甲申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由甲申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