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30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3。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依法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秋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智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