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全洪与杨家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洪,杨家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581号原告:李全洪,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杨家隆,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原告李全洪诉被告杨家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全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家隆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洪撤回对被告杨家隆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李全洪承担。审 判 长 何 进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人民陪审员 宋道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