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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全洪与杨家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洪,杨家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581号原告:李全洪,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杨家隆,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原告李全洪诉被告杨家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全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家隆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洪撤回对被告杨家隆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李全洪承担。审 判 长  何 进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人民陪审员  宋道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