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立新讷河市抚嵘空车配货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新,讷河市抚嵘空车配货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456号原告:谢立新,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西南街七委**组,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讷河市抚嵘空车配货站,住所地讷河市。负责人李晓勇,系讷河市抚嵘空车配货的经营者原告谢立新诉被告讷河市抚嵘空车配货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谢立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立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谢立新负担。审判长 王春雷审判员 XXX审判员 高永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