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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世宏申请平江县金华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宏,平江县金华劳务有限公司,邹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宏,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高坪镇,证件号码422822197306232511。被执行人平江县金华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平江县南江镇昌江村。法定代表人邹拥金。被执行人邹拥金,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地址平江县南江镇昌江村*号。李世宏与平江县金华劳务有限公司、邹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江县金华劳务有限公司、邹拥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世宏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旅差费1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6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平江县金华劳务有限公司、邹拥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平江县金华劳务有限公司、邹拥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世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平江县金华劳务有限公司、邹拥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世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26执字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初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润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