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枝生、张根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枝生,张根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李枝生,男,1941年8月14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张根保,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李枝生申请张根保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根保应支付申请人李枝生案款30550.0元,承担执行费358.25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根保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祖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