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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执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山、杨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山,杨林,李宁,杨道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238-3号申请执行人:陈山,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杨林,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系陈山妻。被执行人:李宁,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杨道菊,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宁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二字第01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宁、杨道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宁、杨道菊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山、杨林借款3507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78元、执行费5288元。但被执行人李宁、杨道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工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经过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义务抵债,又查被执行人李宁、杨道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刘家成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