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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执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懋与张园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971号之一张懋,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张园利,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在执行张懋与张园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50元、承担执行费1290元、迟延履行金另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园利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在贵州省遵义市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A1地块21栋2-21-1有预购房屋一套已被本院预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柯勇贤审判员 王明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