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齐志刚、胡永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志刚,胡永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志刚,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德,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晓璐,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峰,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萍,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志刚因与被上诉人胡永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志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德、裴晓璐,被上诉人胡永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哪些工程项目系合伙承建表述不一,但都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合伙期间的帐目不清。本案发还重审后应当核实以上两个问题,必要时进行鉴定或审计,以查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还河北省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志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 兵审 判 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