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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许彬、刘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彬,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413号被执行人许彬,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刘国,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湘0104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彬、刘国至今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28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许彬、刘国盗窃罪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紫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