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审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胶州市胶西镇尹家店一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胶州市胶西镇尹家店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40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法定代表人薛玉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世乾,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胶州市胶西镇尹家店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贾德银,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州市胶西镇尹家店一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胶综法罚决字[2016]JX2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决字[2016]JX2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被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经审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胶西镇尹家店一村基本农田1697平方米建设房屋,建筑物面积为1128平方米,该宗用地不符合胶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把非法占用的1697平方米土地30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28平方米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6)JX2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6月31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把非法占用的1697平方米土地30天内退还权属单位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2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6)JX2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JX2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把非法占用的1697平方米土地30天内退还权属单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2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执行内容准予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台耀君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