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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安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安文,王安平,苟明红,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056号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南园路24号(九都.尚品)A幢1-2、2-2号,法定代表人:王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陈竹,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王安文,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被告:王安平,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被告:苟明红,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被告: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文化居委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文、王安平、苟明红、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9150元,由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