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02执3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国权与乔安玲、王京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权,乔安玲,王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3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国权,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安玲(曾用名乔玲),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京荣,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权与被执行人乔安玲、王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晋1002执3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王京荣名下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建设路小区4号楼58号门店作价88747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国权抵偿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京荣名下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建设路小区4号楼58号门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朝青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笑 百度搜索“”